2
仍有“荐举”残余。即考试录取时,除成绩外,应举者的声誉和各方面的推荐对主考官有很大影响、于是举子为得到名人推荐,到处请托关系,趋附奔竞; [189]
3
及第后不能及时和保证得官。许多明经进士终身没有官职,造成入仕成本过高,浪费人才。 [189]
尽管如此,科举制的确立还是起到了抑制门阀、选拔寒庶的作用,是唐朝兴盛的人事保证。它所具有的不问出身背景、公平竞争的特色也被后世继承和发展。科举制总结了历代选官制度的经验教训,创设了一套更为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极大地扩展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普遍推行的选官制度,直至清代晚期。 [189]
律令
立法形式
主词条:律令格式
唐朝明确规定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唐六典·刑部》中指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律即是刑事法典(包括了部分诉讼程序);令是积极性的、正面性指导人们行为的法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格是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体的单行法规;式是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公文的格式。唐代几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都是同时修订律、令、格、式,说明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160]
除了律、令、格、式四种法律体系外,唐朝还曾编制称之为“六典”的典章汇编。唐末又曾将律、令、格、式以及有关的制敕以刑事法律为主体,汇编为“刑律统类”。 [160]
立法活动
主词条:唐律
《唐律疏议》残片 [143]
唐律根据隋《开皇律》修撰而来。唐高祖时令刘文静、萧瑀和殷开山等人制订《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厘改《武德律》为《贞观律》。唐高宗永徽年间对唐律进行了修订,形成《永徽律》,并进行全面注释,写成《律疏》。传世的《唐律疏议》,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 [143]。之后,玄宗朝又有《开元律》等。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161],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成为中华法系后世法典的蓝本。它对亚洲很多国家产生过显着的影响。 [209]
唐朝法律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51]
经济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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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词条:唐朝经济
人口
天宝时期人口分布图
因隋炀帝杨广造成的隋末天下大乱导致全国人口锐减,至唐高祖武德年间仅200余万户,李唐统一全国后户口开始逐步恢复。唐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户数恢复至304万,人口达1235万,又获塞外归附人口120余万 [54-56]。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全国有户380万 [57]。武则天神龙元年(705年)全国有户615万,约3714万人。 [58]唐玄宗天宝十三载(754年),户数,口数,为官方户口统计的峰值 [59]。安史之乱后,因藩镇割据及户籍统计和管理混乱废弛,户口数不符合实际情况。据学者分析,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全国人口至少有4600万到4700万左右,晚唐人口峰值达6000万左右。 [42] [60]
唐代户口统计表
年份
户数
口数
出处
隋末唐初
-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六》 [64]及《通典·卷第七》 [65]
唐太宗贞观十三年
(639年)
据《旧唐书·地理志》诸州县户口统计而来 [138-141]
唐高宗永徽三年
(652年)
-
《唐会要·卷八十四》 [57]
武曌神龙元年
(705年)
《旧唐书·卷八十八》 [58]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
(726年)
《旧唐书·本纪第八》 [66]《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三》 [67]
唐玄宗开元二十年
(732年)
《旧唐书·本纪第八》 [68]《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三》 [69]
唐玄宗开元二十八年
(740年)
《旧唐书·卷三十八》 [70] [138]
唐玄宗天宝元年
(742年)
《旧唐书·本纪第九》 [71]
唐玄宗天宝十三载
(7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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