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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
主词条:唐朝官制
唐代青铜文官俑 [178]
唐朝官制基本承袭隋制而又有所发展。中央机构由政事堂(后改中书门下)、台省、卿监、南北衙卫军(见“军事”目录)及东宫官属几个部分组成:
政事堂,唐初设于门下省,为宰相议事之所。唐初宰相由两类人构成,一是三省长官,一是他官加“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衔者。宰相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回本署办公。军国大政及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黜陟,均由政事堂公议商定,然后奏请皇帝批准。高宗时,政事堂徙于中书省。尚书省长官无加衔的反而不是宰相。开元十一年(723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下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分曹办事,从议事所变为办公处。从此,中书门下正式成为宰相的办事机构,使决策、行政一体化 [194]。唐后期宰相的名号基本是“同平章事”。 [176]
台省指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和御史台。三省仍然是正式机构。尚书省是最高政务机构,负责执行经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核,最后皇帝批准的各项诏令。长官是尚书令,因唐太宗即位前曾任此职,此后臣下不敢居此职,遂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尚书省有一个总机关,叫都省。都省中设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和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仆射位高而不常任事,实际负责人是左右丞。六部长官为尚书、侍郎。每部下分四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等员。中书省是由隋朝内史省改置。主管制令。长官是中书令。副长官是中书侍郎。具体负责起草诏敕的是中书舍人。门下省长官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侍郎。具体负责文书审议的是给事中。中书、门下两省关系最密。又分设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均为谏官。此外,在中书省还有起居舍人,门下省还有起居郎,专门负责记录皇帝言行。 [176]
唐朝不仅在谏官的组织方面进一步完善,而且在实际运行中也有特色,特别是唐太宗时,以魏徵为代表的大臣的出现,使谏官职能发挥得比较充分。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大夫不常设置,中丞往往是实际上的长官),主要掌纠察百官和监督府库出纳,为“天子耳目”。御史台内部分台、殿、察三院,分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合称三院御史。三院御史共司监察,各有侧重,反映出唐朝监察体制比前代更加完备。 [176]中央的司法机构有:大理寺(最高审判机构)、刑部(司法行政机构)、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每遇重大案件,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即后世“三法司”的前身。 [209]
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贯彻执行的事务机构统称“九寺五监”。 [209]卿监指九寺、五监及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九寺名称与隋朝相同。五监指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五监。九寺长官称卿,次官称少卿。五监中有三监长官称监。秘书省长官也称监。所以,这类机构统称卿监。
东宫官与隋朝相仿。除设太子三太、三少外,还有太子宾客。又置詹事府、左右春坊。 [176]
唐朝官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在一般职官系统之外,另有使职差遣(临时派某官办某事,事毕辄罢)。以他官行宰相职事的同平章事就具有这种性质。中央重要的使职还有翰林学士和宦官四贵(左右中尉和二枢密使)。 [176]
到了唐后期,中枢机构和行政事务两方面都出现了变革。在提升皇权和追求行政效率的过程中,“中书门下”与“使职差遣”的作用日益增大;原有机构与新设实际办事机构并行;“官”与“职”分离。这些变化直接影响了五代和北宋的政治制度。 [189]
李积
房玄龄
魏征
尉迟恭
程知节
秦叔宝
虞世南
孔颖达
明《唐宋名臣半身像册》中的长孙无忌
褚遂良
薛仁贵
狄仁杰
姚崇
宋璟
张九龄
郭子仪
李光弼
颜真卿
张巡
李白
杜甫
韩愈
陆贽
裴度
白居易
李德裕
选制
主词条:科举制度
唐朝的科举有制举和常科。制举为选拔特殊人才,由皇帝召试,科目繁多,不常设。常科有六: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其中秀才应举者少,明法、明书、明算招考的是法律、书法、算数等专门人才,在常科中都不重要,而明经、进士则是常科乃至科举制中最主要的科目。明经科每年取百人左右,要多于进士科所取的三十人,但考试难度及社会地位均低于进士科,以致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189]
雁塔进士题名墨迹 [144]
参加考试的人有两种:出自各类学校的称“生徒”,学成直接参加尚书省礼部试;未入学的称“乡贡”,需先参加州县考试合格后,再参加尚书省礼部试。明经科考试主要是“帖经”,考的是背诵经典的能力,相对比较简单。进士科考试科目从唐初到玄宗不断变化,最后固定为三场:帖经、杂文(主要是诗赋)、对策。考试科目的变化与政治形势、文化风尚,以及统治者的好恶均有关系。 [189]
常科及第,只获得出身即入官资格,要想获得官职,还必须参加吏部举办的“铨选”。铨选的标准有四:身(体貌)、言(言辞)、书(书法)、判(判语),其中的“判”是官员必备的处事能力。完整意义上的官员选举制度,包括获得入官资格的“举”和取得官职的“选”。明经出身,成为中下级官吏的较多;进士出身,则有更多的机会出任高级官吏。唐宪宗以后,进士出身的在宰相中已经占有绝对优势。到唐末,进士科出身者被称为“衣冠户”,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189]
唐朝的科举制虽已确立,但仍不完善,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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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人不多。在前期与门荫入仕、胥吏入仕诸途径并存,在仕途中尚不占主要地位;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