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存在伤人的故意,那他们就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被告住在二十八楼,或者他们抛掷的是像菜刀这样更具危险性的物品,那么他们就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三个月前,广深市望海大厦,某职员负气从二十九层高楼扔下一个烟灰缸。”
“虽然没有任何人受伤,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四月,西夏省两人发生争执,一人在另一人下楼时,在三楼用砖头砸中另一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肇事者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去年八月,本市平北区的一处工地上,一座塔吊上的一瓶冰红茶不慎掉落。”
“恰巧砸在一个工人的头顶上,虽然受害者当时戴着安全帽,但还是造成了部分脑组织的损伤。”
“那名塔吊工最终也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全都显示了,高空抛物行为并不是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有很多罪名,都可以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
“所以林律师专门设立高空抛物罪的主张,我认为并没有这样的必要!”
听完曹逊的一番辩驳。
众人又纷纷觉得。
好像他说的也挺有道理。
众人转而看向林昊。
只见林昊不慌不忙,自信地说道。
“曹律师所说的并没有错,高空抛物确实有罪可罚。”
“但是仅仅因为有罪可罚就认为没有专门设罪的必要,这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
“曹律师喜欢举例,那我也举几个例子吧。”
“今年五月,河东省某小区,四楼阳台一株盆栽自然滑落,砸中一位路过居民的肩膀。”
“所幸这株盆栽使用的是塑料盆栽种,且植株较小,所以只造成了轻伤二级。”
“由于盆栽主人没有伤人的故意,且未造成重伤,所以并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七月,魔都环景小区一位二十六楼的住户因不愿下楼,将生活垃圾袋从二十六楼向一楼垃圾站抛投。”
“结果垃圾袋受风向影响,正巧砸在过道上一位路人的头上,致其产生了轻微脑震荡。”
“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垃圾袋中都是一些果皮纸屑等轻质量垃圾,危险性并不高。”
“所以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今年十一月,滇南省一男子酒后与人发生口角,遂从三楼扔下一酒瓶。”
“由于并未砸中,当事人报警后,该男子也仅仅只是受到了批评教育。”
“可是我想提醒各位的是,这些案件中的受害人,跟本案的受害人其实是一样的。”
“他们是不幸的,同时也是幸运的!”
“我们试想一下,假如河东的四楼阳台上的那株盆栽用的是陶瓷盆呢?”
“或者砸中的不是肩膀,而是脑袋呢?”
万一河东的那位从二十六楼扔下去的不只是果皮纸屑,而是稍微重一点的生活垃圾呢?”
“如果滇南的那个酒瓶砸中了呢?”
“结果可能就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大家千万不要觉得这种几率很小,就好像我们今天在审的这件案子一样。”
“大家请看证人席上这位宝妈的额头,如果当时那枚碎片再往下低两公分,那么她的眼睛很可能就将失去光明!”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件案子也就变成了曹律师口中的那些悲惨案例!”
“我想请问各位,难道你们希望等到惨剧发生的时候,我们再去追究那些行为人的责任吗?”
“不,刑法不一定是事后惩戒,也可以是事前防范!”
哗~~
林昊的话还没说完。
庭审现场就已经掌声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