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关系中,加盟总部授予加盟店使用其品牌、商标和相关经营资源的权利,同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经营指导。”
“加盟店则需支付一定的加盟费,并在经营过程中遵循总部的规范和标准……”
“……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
“契约。”
没错,加盟是一种契约关系。
思绪瞬间回到十年前。
我第一家店加盟时,是跟便利店总部签了合同的。
合同,不正是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吗?
合同里应该是规定了加盟商必须从总部进货。
当我寻找到新的货源后,并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就是因为那一纸合同的存在。
朱磊的意见很明确,就是四个字:能换则换。
只要批发部或者网购的成本比总部供货价低,我们就直接采用新渠道。
而让我心中有所顾虑的,也是四个字:契约精神。
我们双方当初签了加盟合同,虽然总部对我多有不义,但从合同上看,并没有违约啊。
相反,若是我们擅自变更进货渠道,反而成了违约的一方。
于情,我们积怨已深,很想摆脱这只趴在自己身上吸血的水蛭。
于理,我们却处于不利位置。
在更换货源这件事上,我与朱磊再次产生了分歧。
如今回想起来,那时的自己还是太善良、太讲道理了。
再看“加盟”一词的解释,其中最后一句是:
加盟总部与加盟商“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
而实际情况是:
我们加盟商的目标是赚钱,
总部的目标是从加盟商身上赚钱。
这还能算是“共同的商业目标”吗?
经过几次商议,我和朱磊最终找到一个相对折中的方案,先少量替换,看看总部的反应再做下一步打算。
比如我们原本要从总部订10箱农夫山泉,现在只订5箱,另外5箱从批发部拿货。
但是这样又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
扫码收银时怎么处理?
总部提供的后台订货系统与收银机联网,所有进销存数据都是实时更新,同时也是被总部监控的。
销售时,假设店员照常扫条形码,那么时间一长,我们替换货源的那些商品库存,在系统里就会变成负数。
如此明显的数据异常,应该很容易引起总部的注意。
若是想避免库存为负的异常状况,那么销售时就不能扫码。
可不扫码的话,一来收银将会变的极为不便;二来我们自己难以统计商品数据;三来给顾客的体验感也不好。
面对这个两难的状况,我心生一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