勅法司各照定例减等以广
皇仁从之
十八年
上大渐
谕京城内除十恶外其余死罪以下悉行放释
又
圣祖仁皇帝御极
诏赦天下
又
命刑部审拟案内凡系现任官员应援赦者交吏兵二部议奏着为例
又免被掳下海後投诚死罪刑部奏徐胜等下海旋经投诚仍按律治罪
上宥之并令凡有下海後投诚者照此例免罪
康熙二年免海贼案内罪犯刑部奏海贼入犯江南案内罪犯奉有
谕旨除康熙元年以前审结外余从寛免今有先结案内干连缉获人犯及未获人犯应否一并寛免得
旨不论已结及告发者俱着寛免
四年
诏赦广东地方官罪时广东逆贼苏利反叛地方官多罣
罪戾
上以乱起仓卒与外来贼寇失於防御者不同且该省旋即将逆贼剿灭地方荡平凡大小各官之罪俱着寛免
又以星变地震
上省躬
诏赦天下
四年恭上
太皇太后
皇太后徽号礼成
诏赦天下
六年
上亲政
诏赦天下
又恭奉
世祖章皇帝配
天并加上
太皇太后
皇太后徽号礼成
诏赦天下
七年以天旱寛释轻罪御史黄敬玑疏言刑狱上关
天心今雨泽愆期请
勅内外刑官除重囚外其余轻罪即行保释从之八年申定各省热审减等之例时以停遣恤刑官
谕各省热审时有非实犯死罪者量予减等如在京法司例
九年定军流减等例凡军罪遇热审亦准减等军流以下已经具题未奉
旨发落者皆准减等至十年又定直省罪犯在热审之先具题到部之案遇热审仍行减等其在热审时具题之案虽过热审之期到部者亦仍减等发落又
孝康章皇后升祔
太庙
诏赦天下
定各卫军犯赦後到配所者察明释放在途遇赦者即行请题从给事中王曰温请也
定徒罪援赦例刑部奏准旗人犯徒罪枷号日期未满遇赦即行放释其民人徒犯已到配所遇赦者亦免徒释放
定流徒人犯六月及十月正月俱停发遣十年以天旱
命刑部清理现禁现审人犯如有可矜疑者即予减等发
落寻免斩绞人犯死罪十一人
十一年定免死流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次丁者照旗人例折枷存留养亲之例
十二年
诏赦逆贼吴三桂属下散处直隶各省不知逆情官员亲
族人等罪至十三年复
勅刑部将逆案干连人等情罪稍可矜疑者概行省释
十三年
诏赦逆贼孙延龄所管人员亲族人等罪